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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北京租房网   2006-3-30
     据悉,为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北京市将出台首个《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办法》的“送审稿”已送至12个市政主管部门和13个区县政府职能部门征求意见。据市法制办负责人透露,“送审稿”将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具体实施时间尚无确定,但如果审批顺利,有望近期出台。

  区县政府建议罚款金额不应以租金为标准计算据了解,13个区县政府在对“送审稿”的意见征求中普遍建议,应统一各种租赁主体的登记备案机关,租赁当事人一方为外籍或港澳台人士,应统一对房屋租赁进行登记备案,并要求外籍或港澳台承租人提供北京市涉外安全审查办公室出具的准予出租或承租证明。

  区县政府还认为“送审稿”第5条规定“罚款数额以租金为标准计算”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租金难以准确取证,缺乏可操作性,建议以租用面积或租用房间的间数为标准来计算。同时区县政府还建议对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城镇房屋用于出租的,加盖临时章;明确“合法权属证明”

  的具体内容,建议规定所有出租房屋应保证人均3平方米,如制定实施细则,应明确每间居室入住人数不宜超过3人。

  地税、公安部门建议政府不应出指导价干涉租金的确定地税、公安等管理部门建议在《办法》中的“当事人权利义务”中增加当事人负有应当依法缴纳税费的义务。并指出“送审稿”中“由房地产部制定指导租金价”

  的规定不妥。房屋租赁行为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活动,租金应由双方协商确定,政府不应干涉。建议修改为“价格以主管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共同发布的租赁市场价为准,双方协商确定。”

  另外,地税、公安等管理部门还认为“送审稿”中“未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无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一经双方签约便具有了法律效力,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力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不论是否登记,均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建议删除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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