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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租时应注意的问题

北京租房网   2006-3-30
      租赁的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三)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四)属于违章建筑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出租房屋应当提供土地使用证明。出租商住两用楼的底商用于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出租在建房屋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商品房预售的条件。《规定》提出,下列房屋出租,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一)公有居住房屋;(二)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三)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屋。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房屋的租金,由房屋租赁当事人参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租金协商确定。

  房屋租赁期限由房屋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并且不得超过20年。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二)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故意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三)擅自改变住宅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的;(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六)利用住宅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污染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七)其他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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